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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沂罗庄区查处一起离婚案牵出三起假官司 临沂夫妻双方都想多分财产

时间:2016/5/21 14:22:04浏览次数: 来源临沂律师事务所作者: 临沂最优秀律师免费咨询15053937446

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、虚构法律关系、伪造变造证据……近年来,借助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趋势,打“假官司”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。为此,我省检察机关于去年3月至12月集中开展了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,2015年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6件。6日,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部分典型案例。

  本报记者 马云云

  打假官司涉案人员被罚1万-2万元不等

  2014年7月,于某向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起诉,要求自己的姐妹于某红返还借款40万元。当年9月12日,罗庄区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于某红自2012年起累计向于某借款40万元,要求于某红偿还于某40万元借款及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于某红未履行判决义务,经于某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依法冻结了于某红丈夫李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。

  对于这个结果,李某不服,他向临沂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。他认为,罗庄区法院在判决时没有将其列为被告,执行法官却在执行时将其列为被执行人,执行存在违法情形,遂向罗庄区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
  罗庄区检察院对于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发现,她陈述的事实经过与客观事实不符,且存在前后矛盾,于是对借款来源、时间、用途、交付方式、利息约定等细节进行了详细询问。

  最终,于某承认自己与于某红之间没有4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。真实情况是,因为于某红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,为在以后离婚中多分财产,她们伪造了借款、借据,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。

  罗庄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分析,围绕该案涉及的离婚财产分割可能会有多起虚假诉讼案件,于是对于某红、李某夫妻二人在罗庄区法院的诉讼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,果然又发现两起以李某为被告的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。

  经进一步调查,查明这两起案件的原告蒋某、刘某并没有实际给被告李某借款,而是李某为防止离婚时与妻子于某红进行财产分割,与蒋某、刘某串通,虚构债权债务关系,蒋某、刘某于2014年3月持伪造的借条分别向罗庄区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,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。

  针对这三起虚假诉讼案件,罗庄区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。2015年6月,临沂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,同时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,建议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。临沂中院裁定罗庄区法院再审,罗庄区法院再审撤销了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原判决,并对涉案人员于某、于某红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,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。

  有两名法官被处以相应刑事处罚

  “所谓‘虚假诉讼’,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虚设诉讼主体、虚构法律关系、伪造变造证据、进行虚假陈述等方法捏造案件事实,经由合法民事诉讼的方式,使法院就不具有实质性争议的诉讼做出错误裁判、调解和执行的行为。”省人大代表、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、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介绍,目前,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、当事人行为默契、多以调解方式结案、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、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等五大特点。

  省检察院民行一处处长贾富彬说,近年来在案件办理实践中发现了很多虚假诉讼案件,主要体现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和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,“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、合同纠纷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等领域。”无中生有、虚假诉讼,一方面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,浪费司法资源,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,另一方面侵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权益,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。

  我省检察机关于2015年3月至12月集中开展了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,2015年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6件,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蒋万云介绍,其中提出抗诉52件,再审检察建议80件,检察建议31件;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9件,2名法官、15名案件当事人及其他人员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。

  去年,全省共办理虚假诉讼合同案55件,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2件,恶意串通逃避债务63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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