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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抚恤金的分配,各地法院有这么几种分配方式

时间:2016/7/19 12:34:22浏览次数: 来源临沂律师事务所作者: 临沂最优秀律师免费咨询15053937446

抚恤金是国家或死者单位在死者死亡后,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。国家发放这种费用,是用来安慰死者家属痛失亲人之苦,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帮助,兼具精神补偿和精神补偿的双重性质。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。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,抚恤金不纳税、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、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、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、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。

 


  对于抚恤金的分配,国家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,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,作法不一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抚恤金的分配,各地法院有这么几种分配方式:

 


  其一是在死者直系亲属中完全平均分配。此种分配方法看似平等,却显失公平。如前所述,抚恤金是死者亡故后对其近亲属的补偿,兼具精神、特质补偿的双重性质,其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到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。

 


  在抚恤金分配纷纷中,死者多为年迈多病之人,生前更需要近亲属的关怀与抚慰,更需要家属的悉心照料,与死者关系紧密的人,显然尽到了更多的照料义务,与死者关系疏远的人,尽到的照料义务相对较少,更有那些忤逆不孝之人,非担不尽照料义务,反而虐待、遗弃死者,有的甚至为了得到死者的遗产和抚恤金,选择极端手段,杀害、伤害死者,引起公愤。

 


  如果不考虑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,不考虑谁对死者生前尽到了必要的照料义务,一眜地采取完全的平均主义,可能导致那些与死者生前关系密切、尽了较多照料义务的人和而那些不尽、或少尽照料义务,甚至殴打、辱骂、虐待、遗弃死者人一样平均分配抚恤金,显然与抚恤金的发放初衷相悖,也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,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、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,此种分配方式显然应当摒弃。

 


  第二种方式是抚恤金只发给死者生前抚养或赡养的没有经济、来源的直系亲属,其他人无权享有。此种作法显得过于偏颇。

 


  确实,对于抚恤金的分配,应当照顾弱势群体,但这种照顾应当建立在合情、合理、合法的基础上,不可无原则的迁就和照顾。抚恤金是用来抚慰亲属丧亲之痛的,兼具物质、精神双重补偿的性质。痛失亲人之苦也并非其生前需要赡养的无生活来源的亲人独有,其他亲属也同样有丧亲之痛楚,甚至比需死者生前赡养的、无收入来源的亲属还要大。况且,依靠死者生前赡养的没有生活、经济来源的亲属与死者关系也未必亲密,也未必一定对死者尽到了照料义务,有些甚至与死者关系极其疏远,矛盾甚至更尖锐。

 


  若不顾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,不考虑谁对死者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,将所有的补偿金仅仅分配给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、死者生前需要抚养、赡养的人,显然与抚恤金的设立初衷和其法律性质相冲突,也难以起到抚慰死者家属的本意。试问,若死者有数位直系亲属,均有独立经济来源,不需死者抚养(赡养),死者也没有需要赡养的近亲属,莫非抚恤金就不需发放了?那么死者家属痛失亲之痛不是就得不到任何安慰了吗?抚恤金的设置还有何意义?

 


  第三种分配方式是在死者直系亲属之间平均分配,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。这种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。如前所述,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,与死者密切相关。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,考虑到和死者生前的关系紧密程度进行分配,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的,亲人逝去时更为悲痛,与死者生前关系疏远的,苦楚相对较少。抚恤金的分配参考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进行,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,具有一定的合理性,也符合抚恤金的设立初衷。

 


  但此种分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。抚危助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法律制度的制订,在考虑公平、正义的前提下,也要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,以促进社会均衡发展。此种分配方式确实达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,但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关注、照顾之情,人文精神欠缺,考虑不尽周全。

 


 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抚恤金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。笔者赞同这种观点。

 


  诚如所言,抚恤金是死者亡故后有关部门发放给其亲属的补偿,并非死者遗留的财产,不是遗产。但是,抚恤金又是一种特殊的财产,是基于死者生前的专属身份发放的,是死者单位在其为单位作作出了贡献的前提下,单位在其亡故后给亲属发放的精神、物质补偿;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与死者密切相关的近亲属,也与死者密切相关。

 


  遗产也是与死者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财产形式,首先,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财产,死者生前享有专属性;其二,遗产的法定分配方式也与死者密切联系,主要体现在:在死者亡故前,立有遗嘱的,遗产的分配按照遗嘱办理,赋予死者对其遗产的充分支配权利;在没有遗嘱时,遗产的分配也更多地考虑到了与死者关系的亲密程度:遗产在法定继承人(生前的近亲属)之间依法分配,生前对死者尽了较多养义务的,可多分,有养能力,而没有赡养死者的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;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,应当倾斜照顾,可以适当多分,杀害被继承人的、虐待、遗弃的被继承人的没有继承权,在法定继承中考虑最多的还是继承人与死者生前关系的紧密程度。

 


  抚恤金虽不是遗产,但是基于死者身份专属性而发放,与死者紧密相连,其性质和发放对象、分配方式也与遗产有着极其相似之处,而且我们国家对于遗产的分配,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分配方式,既考虑到了死者的意思自治,也考虑到了与死者关系紧密程度,还兼顾了照顾弱者、扶危助困多种因素,在国家对于抚恤金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,笔者认为抚恤金的分配参照遗产的分配办法,最为合理,也最能体现抚恤金的发放初衷,充分起到抚危助困、安慰死者家属的目的。

 


  注:如无特殊说明,本文所指抚恤金,专指死亡抚恤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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